2006年11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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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韦尊发由于疏忽大意,在焚烧地边杂草时致使火势蔓延引发山林火灾,被马山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2月21日,被告人韦尊发到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莫屯“六拉”弄的畲地砍玉米杆。10时许,被告人韦尊发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畲地边的杂草,由于风力大,导致大火蔓延上“六拉”山、“阿公陇”山和“龙口弄”山,造成森林火灾。经马山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认定,此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65公顷,其中力屯一队0.99公顷,力屯二队10.2公顷,被烧毁的湿地松立木蓄积量48.08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韦尊发投案自首,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韦尊发由于疏忽大意,在焚烧地边杂草时管理不善,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致使火势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韦尊发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马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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