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07日 来源:不详 作者:蓝海鹰 陆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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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马山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马山县乔利乡兴科村的苏某家一只母鸡因吃了灭鼠药死后,由于鸡主处理不好邻里关系,却引来了三起人身损害赔偿案。11月6日,马山县法院依法对这三起几乎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了判决,判处当事人共赔偿金额达7147.26元。

 

2005年10月29日,马山县乔利乡兴科村苏甲因在邻居苏乙的屋檐下发现自家的一只母鸡死了,就开始怀疑自家的母鸡吃到了苏乙在前一天投放的灭鼠药而死的,于是便对苏乙耿耿于怀。第二天,苏乙就怒气冲冲找到苏甲澄清此事。在论理过程中,由于双方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说不上两句话便开始争吵、对骂了起来,最后发生了对打起来。在撕打中,苏乙被甲伤,并住进了医院。

 

10月31日,听说舅舅被人打进医院的同乡乐圩村何某,心里更是恼怒,便带着3人去看望自己的舅舅苏乙。刚到村口,何某等4人便遇见了苏甲,何某二话没说,就抓住苏甲的胸口,责问为什么要打伤自己的舅舅苏乙。就在双方相互撕推时,正好有村里人及时劝阻,才免了一场打架。当天下午6时许,何某等4人看望苏乙后驾着摩托车返回家时,在半路上被苏甲及其弟弟苏丙等人拦住去路,并相互对打了起来。在对打中,苏丙用铁链打伤了何某。前来劝阻双方打架的苏丁被苏丙的妻子韦某某用火砖击伤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在村民及过路人的大力劝架下,双方才甘于住手对打,不欢而散。随后,何某被送到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苏丁则被送到马山县中医院抢救治疗了15天。由于在这事件中,给苏乙、苏丁、何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事后,双双索赔未果,遂分别向马山县法院起诉,因而引来了3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在审理这些案时,根据查明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当事人共赔偿标的金额达7147.26元。其中苏甲负全部责任,赔偿苏乙各项经济损失1934.83元;韦某某负全部责任,赔偿苏丁各项经济损失3818.15元;苏甲、苏丙负主要责任,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1742.85元的80%,即1394.28元,余下20的经济损失,由负次要责任的何某自行负责。案件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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