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上林县塘红乡万福村蓝某某在三更半夜向他人讨取医药费时,因将他人财产损坏,被告上当地法院。6月21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一财产损害纠纷案,在调解未遂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蓝某某赔偿原告人樊某某财产损失费40元。
2006年2月23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蓝某某因四年前被同村的原告人樊某某的女婿砍伤,一气之下,手持铁条,连夜摸黑赶到樊某某家讨取医药费。由于心急,加上夜色太黑,蓝某某在推开樊某某院子的小栅栏门时,不慎将小栅栏门推烂,进而在院子里嚷叫樊某某开门出来讨个说法。当晚,樊家只有樊某某的妻子一人在家,她早已关门休息了。听到蓝某某嚷叫声后,樊某某的老婆心里更是害怕,她不但没把大门打开,反而从里屋用木条顶住门板,以防蓝某某破门而入。见到樊家人不理睬后,蓝某某更是火上加油,就用手中的铁条敲打樊家大门板。敲打没多久,樊家的一条母狗被惊醒了,便向蓝某某汪汪叫着,并向蓝某某扑面而来,蓝某某见势不妙,一边喊骂要杀死这条狗,一边拨腿往院子外的一棵榕树下跑去。在被母狗追赶中,蓝某某不慎跌倒在一洼水中,弄得全身湿透。
远在广东的樊某某通过电话得知蓝某某在自家闹事之后,立即赶回家,并以蓝某某损害财产为由,一纸将蓝某某推上被告席。在法庭上,樊某某带着证人和两张照片等,力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蓝某某赔偿自己的栅栏门损失费80元和大门板损失费32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人蓝某某只愿意承担赔偿原告栅栏门损失费20元,并当庭向原告人樊某某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由于原告樊某某仅凭相片中大门板的几个斑点为据,未能提供大门板维修费或有关部门鉴定评估等相关证据佐证大门板损失程度,因此法官不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赔偿大门板损失费320元。鉴于大门板照片上的斑点与证人所作证的事实相吻合。在法庭上,原、被告均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在调解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法院只好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蓝某某赔偿原告人樊某某栅栏门和大门板损失费各20元,共计40元;驳回原告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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