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横县附城法庭调结两起因离婚登记审查不严而引发的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案件,原告谢倩与被告何龙的婚生女儿何香的抚养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房屋的归属亦得到妥善处置,当事人很满意。
原告谢倩(女)与被告何龙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女儿何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在性格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4年10月,被告何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谢倩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并分居。2005年6月,双方曾协议离婚,但由于就小孩的抚养及房屋的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如愿。2005年11月,被告何龙擅自驾驶其单位车辆外出,由于管理不善,致使他人启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何龙为此被单位开除公职。2005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共有的位于男方单位的商品房归女儿所有;三、双方任何一方抚养女儿,抚养一方有权与女儿共同居住上述协议的商品房;四、女儿的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包括学费、学杂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正是这份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表述不清的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同意原、被告离婚,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双方登记离婚后,女儿跟随原告谢倩生活,谢倩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的名下,但被告何龙以担心谢倩出卖房屋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的名下,同时又不按时支付生活费。谢倩一怒之下将何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儿何香由其抚养,要求何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28万元(300元/月,抚养至18周岁),同时另案请求判令将双方共有的商品房归其所有,理由是:女儿现由原告实际抚养,既然被告反悔将房屋赠与女儿,理应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法院受理该两案后,经多方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女儿愿意随母生活,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何龙愿意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元,逐月支付,原告则放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另一案,既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将房屋赠与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增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该增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若将房屋变更为原告所有,将损害何香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告同意将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自愿,但不合法。经过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暂由原告管理使用,但在何香年满18周岁前不得买卖;被告负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一桩闹得沸沸扬扬的女儿、财产之争,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心平和气地解决了纠纷。(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作者单位:广西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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