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31日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作者:何训著 潘成军 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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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放在自家门前的的水泥窗框,因自己疏忽大意,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结果倒塌砸伤他人致死,为此付出了5万多元,此事至今仍叶林后悔不已。2006年5月11日,灵山法院对叶风夫妇诉叶林夫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叶林夫妇赔偿给叶风夫妇因儿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4547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50471.66元。

  现年30岁的灵山县石塘镇塘美村农民叶风和58岁的叶林本是叔侄又是邻居,两家人一直相处融洽。在叶林家厨房门前有一个共用的开放式水泥地板小天井。2005年8月中旬,叶林把拆换下来的两只旧水泥窗框(单个重44公斤、长1.19米、宽0.8米、厚0.09米)侧放在小天井内的墙边,里面的一 只距离墙脚0.04米,外面一只离墙脚最远是0.24米,叶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006年2月23日18时左右,叶风的儿子小海(未满两周岁)、女儿小美(4周岁)姐弟俩到小天井水泥窗框附近玩耍,几分钟后,叶林堆放在小天井墙边的一只水泥窗框突然滑动倒塌,小海躲避不及被窗框压中腹部,叶风问讯赶来并立即送小海到镇卫生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小海于当日死亡。为抢救儿子,叶风支付了医疗费3946.1元。过后,叶风夫妇曾多次与叶林夫妇就儿子死亡后的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最终未果。悲痛之余,为了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2006年3月2日,叶风夫妇把叶林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儿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61839.5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林在天井内墙边侧斜放置拆换下来的两只旧水泥窗框,未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倒塌压死原告的儿子小海,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水泥窗框倒塌是原告的女儿小美攀动所致,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对未满两周岁的儿子监护不周,致使事故发生,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2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儿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费,根据过错责任予以支持,原告因儿子的死亡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明显的,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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