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6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张孟君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发布违法广告、销售不合格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3月14日,南宁市工商局通报了2016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范围涵盖商品质量、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格式合同等方面

  1 广告违法案例频现

  新广告法从2015年9月起实施,特别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其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首选”等极限用语都在禁用范围,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宣传“疗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广西乐思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电视台乐思购频道发布“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中,广告语出现“最好的”“最新”“首选佳品”“滋补之上选”等内容,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广西乐思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3月11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并罚款20万元。

  去年的广告违法典型案例还包括——

  南宁一家民营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该医院在其宣传单上印“10年的底蕴、26万例安全无事故人流手术经验”等内容,却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7172元。

  广西绝特投资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该公司在其网店网页中标注有“罗汉果为甘凉清润之品,善清泄肺热,具有很好的润肺止咳作用”的广告内容,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816元。

  2 销售不合格商品被罚

  销售不合格产品也是南宁工商部门重点打击的范围。2015年10月22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南宁市望州路一带销售行车记录仪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抽查检验,经抽样送检,判定10家经营者销售的行车记录仪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016年1月,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10名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行车记录仪产品共349台、共罚没3.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中,涉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包括:隆安县锦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上林县舒某某销售不合格铝材案、马山县韦某某销售不合格水泥案,以上案件中的当事企业或商户,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

  3 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违法

  销售不合格产品要被罚,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也属违法。2016年1月27日,南宁市工商部门对南宁市神春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标注“五粮液®”、“五粮液®1618”、“剑南春®”等白酒共计114瓶,没有发票和相关收据,涉嫌商标侵权。经立案调查,店家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白酒114瓶,处以罚款122509元。

  2016年,南宁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服务社会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有广西骏鑫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格式合同违法案、广西住朋购友文化传媒公司擅用政府电子标识案等。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薇璞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