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11日 来源:钦州日报 作者:李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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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融入北部湾旅游圈,进一步提高社会各届对灵山旅游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游客到灵山观光旅游,促进灵山旅游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近日,灵山县在深入调查调研、综合分析全县旅游业的现状和前景的基础上,正式通过并出台了《灵山县加快发展旅游业优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18条,遵循“谁投资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在多项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投资者在旅游景区兴办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色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等与旅游业相关的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投资商采用承包、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开发灵山的旅游资源。同时,对到灵山旅游的游客和组团来灵的旅行社给予门票、住宿、购物、餐饮等方面的优惠。

  《办法》对旅游项目建设实行用地、用水用电、税费和发展资金扶持等多项优惠。规定: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在项目审批上实行旅游部门牵头,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服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对城乡新建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用水价格降低10%至30%不等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按70%至50%不等的价格收取;免交供电增容费等,用电入户安装等从速优先安排,限期完成;投资商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间,三年内除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外,免收县级及县级以下一切行政性收费等等多项优惠。对争取到上级扶持的旅游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予以扶持。

  《办法》加大对旅游企业的重奖。一是对在县内的星级宾馆、旅行社、景区(点)等各旅游企业被评为或获得各类称号(奖项)的给予1000到100000元不等的奖励。为吸引企业落户灵山,还对新建星级宾馆和新注册的旅行社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景区年内收入达到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二是对县内外旅行社组团到灵旅游的,每年接待或引进县外游客达到5000人以上人数档次的,按照每人给予相应现金返还奖励。每年接待或引进境外游客超过一定人数,除按自治区旅游局规定给予15元奖励外,该县再按照每人5元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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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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