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来源:法制网 作者: 韩宇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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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农产品产地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夯实源头治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可追溯管理;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近日提交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从源头治理、追溯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有关部门通过强化监管执法、提高检测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收到一定成效,辽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健表示,因此,为了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陈健介绍称,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是影响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为了加强源头治理,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农产品产地的,监测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二是加强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是对农药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义务,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具体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产品来源、产品信息和销售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

  生产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根本手段,对于从总体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具有重要意义。”陈健说。

  为此,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档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定,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并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农产品生产服务者)档案,并公布有关信息;农产品生产服务者应当建立查验制度,对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是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以及农产品生产服务者的记录义务加以规范,要求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信息,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产品生产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陈健表示,通过上述规定,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创造了条件。

  农业投入品无台账罚三千

  陈健称,为了保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最严格的管理,草案结合实际需要,依法设置了必要的处罚,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法律责任。

  在严格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断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流向生产环节的渠道,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伪造购销台账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发现入场经营者销售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处两万元罚款。

  “草案对农产品生产服务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解决了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处罚空白的问题。同时,严格限制处罚额度的自由裁量,为严格执法提供保障。”陈健说。

  其中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服务者未对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销凭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及农产品生产服务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记录,或者伪造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

  关于对失职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问责,草案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开展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划分的;未组织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的;未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的;未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缓报、瞒报、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包庇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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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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