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9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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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确定经济强县考核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同时对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考核标准。

    该办法明确经济强县的评定标准:凡2004年GDP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此后新进入的经济强县,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此外,该办法对县域经济的综合排序与考核进行明确规定;实行严厉的奖惩制度,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成绩的县(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或综合排序位次后移10位以上的县(市),对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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