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29日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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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贵州省民政厅介绍,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到2010年末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重点,以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的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规范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为目标,以完善各专项救助措施、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制订实施生活救助、廉租房救助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水电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大病、年老、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逐步提高补差标准和保障水平。以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工程为主导,构建覆盖到社区居委会的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网络,建立省、地两级社会救助数据中心,实现救助基础数据的信息化,业务处理的网络化,救助服务的便民化,统计分析和决策的科学化,业务监管的智能化,救助资金发放的社会化。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目标,以提高特困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为重点,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救助制度。要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高低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定期救助标准,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过渡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一五”期末,救助标准达到月人均40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五保供养模式,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并公布供养标准,并随着农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督促各地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好供养经费,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各级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效供给不足问题,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要按照“布局合理,区位优势;环境优美,生态协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文明和谐”的要求和“十有三无”标准,把农村敬老院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全省每年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200所,新增床位7000张,到“十一五”期末,争取敬老院覆盖80%以上的乡镇,规划新增床位3.5万张,使床位数达到4.5万张以上,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推进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房改造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开展五保相对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要以扩大救助试点、规范救助制度为重点,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科学合理制订医疗救助具体标准,探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筹资途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救助效率,2007年—2009年实现在全省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目标。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以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在争取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大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医疗救助,要科学制订医疗救助具体标准,降低救助门槛,积极探索医前救助、直接救助等医疗救助方式,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方案,并切实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方针,以规范救助行为,创新救助方式为目标,以强化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在全省市州地、县级市和40万人口以上的县普遍设置救助管理站,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及单位职责,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救助管理事业,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完善分类救助,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市州地政府所在地要建立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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