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0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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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等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项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企业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条例》同时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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