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29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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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不服征地提出复议市政府不予受理被告上法庭———

    18年前,温州中法院公开审理全国第一例“民告官”案,即农民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赔偿损失案。与最终败诉的包郑照不同,就在25日,经一波三折后,温州中院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判决温州市人民政府败诉。

    ■市政府认为申请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04年11月12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所属征地办公室和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委会,签了《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管委会征用新川村土地530亩,一次性支付补偿费469.928万元。新川村委会应在一星期内交出土地。农户们不服。

    同年12月29日,其中59人向温州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管委会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农户们请求撤销协议书。2005年1月18日,温州市政府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决定之前,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申请复议的农户进行了逐一核对,其中10人因为出差等原因未能到场,申请人变成了49位。

    ■一审农民败诉二审发回重审

    2005年1月25日,心有不甘的59位农民,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将温州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温州中院指定龙湾法院管辖。

    同年5月26日,龙湾法院一审判决:协议书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的特征,属民事行为,温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实体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结论是维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认为,未复议申请的10人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他们的起诉。

    59位农民随即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已查明其中10人未参加行政复议,不具备原告资格,依法应使用裁定驳回他们的申请,但判决却是驳回其起诉,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同年9月17日,温州中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撤销政府不予受理决定

    2006年2月10日,龙湾区法院再次以协议书不具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的特征为由,作出维持温州市政府决定的判决。农户们再次提起上诉。

    4月12日,温州中院公开审理本案。原告提出,本案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农民们,因此温州市政府应审查的是,农民们和管委会之间有没有自愿平等关系。且管委会与所属征地办公室、新川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废止了村委会与农民们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行政复议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温州中院5月25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农民们的申请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撤销一审判决和温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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