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7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就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参保单位的缴纳部分,《通知》明确,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此外,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针对参保个人的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我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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