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召开“六强”型财政建设媒体见面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广西建立八大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鼓励市县协同做大做强县域经济蛋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编审中心副主任陈耀军介绍,八大激励约束机制分别是:一是安排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年度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二是建立县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连续3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以上的县,对其上年地方税收收入超出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的部分,自治区按25%-30%给予奖励;其中属于市管县的,自治区再按25%-30%给予设区市奖励。
三是建立市管县税收收入上划奖励机制。对连续3年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以上的市管县,对其上年上划额超出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的部分,自治区按50%—60%给予设区市和市管县奖励,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由设区市与市管县商定。
四是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将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布局到市管县的设区市,自治区按照该项目产生的上划自治区本级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25%给予设区市奖励。
五是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机制。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上划自治区较上年增量部分,自治区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六是建立设区市扶持县发展奖励机制。对连续3 年补助所辖县资金总额均增长的设区市,自治区按照设区市对所辖县上年增量补助资金的50%给予设区市奖励,奖励资金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所辖县经济社会均衡发展。
七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转移支付协调机制。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的部分,不计为标准财力,以鼓励市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努力增收,避免因发展快、增收多影响转移支付。
八是建立奖励性支出约束机制。对财政自给率和财政保障能力较低,但绩效考评奖励人均标准高出全区平均水平的自治区直管县,建立约束机制,扣减相关转移支付,以约束奖励性支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对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引导地方和基层政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多年来,广西在不断研究完善对市县财政体制。
2017年7月,广西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是2011年广西全面实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以来,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体制关系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旨在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陈耀军介绍,广西积极落实激励政策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2016、2017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表彰名单和奖励标准,自治区财政已下达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9.6亿元,下达2018年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3.12亿元,共计22.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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