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0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南宁8月29日讯(记者 冼妍杏 通讯员 昌苗苗)29日,记者在自治区环保厅召开的2018年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第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及我区自查自检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我区应在2018年6月前完成的28个整改问题中,有8个未完成。

  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完成未确界自然保护区的确界方案上报工作。但目前仍有7个自治区级保护区未完成确界,部分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退出保护区。整改责任主体为南宁、桂林、玉林和崇左市人民政府。

  合浦县儒艮自然保护区被养殖场侵占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全部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但目前保护区实验区内仍有数家养殖场未清理,整改责任主体为北海市人民政府。

  全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下降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全区城市PM10和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和35微克/立方米以下。但2017年部分设区市空气环境质量未完成自治区“大气十条”考核任务,影响全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整改责任主体为梧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和来宾市人民政府。

  重点河流水质下降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使重点河流水质得到改善。但2017年底,南流江、钦江、下雷河等河流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水质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要求,个别河流水质出现下降。整改责任主体为玉林、钦州和百色市人民政府。

  钢铁和铁合金小冶炼企业淘汰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3月底前对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钢铁、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期间,发现钦州市存在“散乱污”小冶炼企业违法生产现象。整改责任主体为钦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9个排污口截污治理,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察期间,发现仍有排污口没有整改到位。整改责任主体为梧州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黑臭水体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但2018年5月国家黑臭水体专项督查通报南宁市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仅为71.1%。整改责任主体为南宁市人民政府。

  重点企业固废处置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完成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鸡公山渣场无害化治理,广西银亿科技冶炼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逐年消化原堆存废渣。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察期间,指出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不到位,依然存在风险隐患;广西银亿科技冶炼有限公司废渣治理进展缓慢,并违法建设新项目。整改责任主体为来宾市、玉林市人民政府。

  以上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和时限,督促各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芝洲莫鱼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