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14日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韦静 通讯员 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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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具体来看,在适用范围方面,《通知》提出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通知》规定执行;在用地前期工作方面,《通知》提出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有序开展项目征拆补偿、农用地转用报批、林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在项目供应审批方面,《通知》提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城区、开发区财政先行支付土地征拆、报批等费用,已完成征收土地补偿的,办理供地时不再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在项目用地监管方面,《通知》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工作;市人民政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与各城区(开发区)辖区内已报批用地的征拆完成率、土地征收结算率、供地率挂钩。(记者 韦静 通讯员 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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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饭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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