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吴家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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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南宁市江南区工商局集中销毁一批假冒饮料、白酒、花露水、电池、碳粉盒、化肥等,总计案值20多万元。 李华宾/摄
 
  本报记者 吴家跃

  3月1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消委会向社会公布2011年广西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打假护农不放松

  案例一

  2011年4月,林某、黄某到融安县工商局申诉称:他们1-3月在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种苗经销店前后两次购买的杉木种子,播种后不发芽。

  融安县工商局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会同融安县林业局种子站,对该种苗经销店同批次的杉木种子进行抽样,经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批次种子属劣质种子。融安县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对经销店作出了没收劣质种子22.7公斤,罚款7000元行政处罚。融安县工商局同时组织经销店和林某、黄某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经销商退还种子款6.18万余元,赔偿育苗人工费3000元,共计6.4875万元。

  案例二

  2011年4月20日,来宾市工商局在兴宾区正龙乡韦某化肥经销店检查发现,韦某销售的“柳州化肥厂‘大力’牌复混肥料”有假冒嫌疑。经送柳州化肥厂鉴定,确认该批“大力”牌复混肥料非柳州化肥厂生产。

  来宾市工商局对韦某销售假冒复混肥料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4月,韦某向罗某购买假冒柳州化肥厂生产的“大力”牌复混肥料39吨,涉案金额6.08万元。韦某、罗某等3人涉嫌构成犯罪,来宾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来宾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11年7月21日,资源县车田乡西红柿种植户潘某等5名农户向资源县工商局申诉称,他们从四川省崇州市凯利丰复合肥有限公司经销商处购买的“凯利丰”牌氨基酸配方肥存在质量问题。

  资源县工商局邀请农业专家实地勘查证实,所谓“凯利丰”牌氨基酸配方肥施用于西红柿种植后,90%的西红柿长势细弱,叶片小,大部分根系腐烂枯死,挂果少,果型小,没有商品价值。后经广西质检院抽样检测,认定该氨基酸配方肥为不合格产品。

  资源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经销商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没收不合格凯利丰氨基酸配方肥料、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同时,资源县工商局组织经销商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促使经销商与农户达成退还购买肥料货款2.4万元并赔偿7.1万元的协议。

  案例四

  2011年10月27日,扶绥县工商局接到龙头街消费者玉女士申诉称:她和90户农户购买的福建省亚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源”牌泸优1256稻种有质量问题,种植后有100多亩出现不抽穗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4万多元。 

  经过农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认为,造成稻苗不抽穗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销售商没有明确告知稻种应适用中稻种植,导致农户用于晚稻种植,造成稻种播种期不正确;二是气候的原因,泸优1256稻种的抗寒性较差,不适合在该地区种植。

  经销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扶绥县工商局经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种子批发公司和经销商共同补偿给玉女士等90户农4万元。

  记者点评

  在十大案例中,劣质农资坑农案就有4起,农资坑农已不是新鲜的话题。长期以来,农民或多或少受到劣质农资的伤害的原因,无非是几点:一是农民没有认清农资的优劣,二是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三是有关部门对农资的监管力度不够。打假护农,任重道远,不能松懈。

  规范团购不含糊

  案例

  2010年10月,来宾市民韦先生等31个消费者,在来宾市宏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团购广西泰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各1套。2011年7月,31户消费者在泰延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交了首付款。8月,泰延公司以原来购买商品房的半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为由,要求消费者补交首付款后才签订购房合同。31户消费者与宏业公司、泰延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向来宾市工商局和来宾市消委会申诉、投诉。

  来宾市工商局、消委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多次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宏业公司给消费者每户赔偿8000元,合计24.8万元;31户消费者与泰延公司按原价和实际面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记者点评

  作为一种新兴的买卖模式,团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目前,团购市场还存在不订立合同、合同不规范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弊端,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工商部门在此案中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较好地规范团购市场交易秩序,值得一提。

  斩断“黑手”不手软

  案例一

  2011年5月12日,南宁市工商局接到“Hennessy”、“轩尼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申诉。经查,南宁轩州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标注法国轩尼诗(香港)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ennessyhy”,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中国龙腾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及“Hennessyhy”、“轩尼诗名爵”等商标的葡萄酒246瓶均为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南宁市工商局对南宁轩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葡萄酒246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来宾裕达经营部彭阳销售店经销的茅台酒、五粮液等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批白酒不是其公司生产或者经许可生产的,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案金额19.61万元。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来宾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来宾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记者点评

  商标侵权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伸手摘果”行为,目前在市场上屡见不鲜。我国十分重视此类案件,凡有出现,就坚决打击,既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处理此类案件,绝不手软。

  向垄断行为说“不”

  案例一

  2010年11月,马山县白山镇消费者向县工商局申诉称:马山县供水公司在水表更换过程中,不允许用户使用自行购买的相关设备配件。

  去年,南宁市工商局经立案调查,认定马山县供水公司,自2010年6月以来,不经消费者同意,给消费者更换5000套供水设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定用户使用其提供相关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南宁市工商局对马山县供水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11年5月,防城港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东兴市自来水厂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线索,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东兴市自来水厂是该市唯一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的企业,该水厂拟制的《用水开户申请》、《用水协议》、《委托供水安装协议书》等格式合同中,规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和配套设备。水厂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城港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令当事人停止限制竞争行为,退还用户材料预付款7万元。

  记者点评

  一直以来,人们总认为垄断行业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

  然而,在这两个案件中,人们惊喜地看到,消费维权“尚方宝剑”已直指垄断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大快人心。

  “强买强卖”当休矣

  案例

  2011年11月,桂林市工商局瓦窑工商所接到消费者袁某投诉信,反映桂林市鑫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行搭售车载DVD导航仪等配件,要求该公司给予退货。

  经调查,该公司在销售紧俏的车型时,违背购车者意愿,搭售DVD、导航设备等汽车装饰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强制搭售商品行为。桂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记者点评

  凭良心做生意,这是一个最起码的经商常识。凡是“强买强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下场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受害的消费者一旦“强硬”起来,借助法律保护自己,最终吃亏的还是商家,这是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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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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