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7日说,2009年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200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将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这次地方政府债券信用实际上接近于国债。
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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