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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升县域经济中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

作者:钟启泉 发布时间:2011-04-01 18:08:46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71日起实施以来,我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200多家,对全区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所依托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户生产经营形式,不仅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发挥了承包土地对农户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生产规模小、分散化程度高、生产方式趋同等先天不足,户营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推广不力,以及无序竞争和控制风险能力较差等组织形式缺陷,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农副产品卖难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制约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因此,面对新形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现实选择。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县域经济和农业的发展要求

我区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这个现实。可以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支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新的农业制度变革仍然离不开这个沟通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农业离不开合作经济的基础,合作经济需要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长期以来,农村合作经济在不同国家、不同产业领域有着多种多样的发展模式,思想流派多,称谓也多。有叫合作社的,也有叫协会的,还有叫公司工厂的,或叫其他名称的。合作社是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泛称。195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作了如下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其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研究农村合作经济问题,要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合作经济进行具体分析。我们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广泛而持久的发展,对农业(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领域)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无疑是一种具有体制性意义的组织。它有着与其他第二、第三产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的本质特征。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不能背离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出发,这就是家庭经营是农民最适宜的经营方式。农业(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领域)生产有3个特点:一是它对自然条件的选择十分严格,自然的变化对它有着极大的影响,而这种变化一般不为人力所控制。农业的特定特点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减少决策层次,根据市场和自然界的变化适时地现场决定。二是它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具有不可逆性,各主要环节不可分割,每个环节的生产劳动很难确定具体的报酬标准;农业的这一特点要求每个劳动者参加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使他的报酬与最终收获挂钩,才能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三是农业的生产过程是连续不断的动植物生命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需要劳动者时刻劳作,农业的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有着很大差异;农业的这一特点,要求每个农业劳动者能够灵活地自主安排时间。农业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最适宜家庭经营。无论人多地少国家还是人少地多国家,无论传统还是现代农业,概莫能外。这是不争的事实,背离了这个基本事实,一切关于农村经济的理论都将归干脱离实际。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脱离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合作。目前不论每个家庭的经营规模是大是小,农村家庭经营总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并不突出。随着农业(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领域)从自然经济状态向市场经济状态的过渡,就会日益显现出来。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需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是发展社会化服务,办那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起来很不划算的事情,这类事情有的可以由企业去办,有的则应由政府去组织承担。另一方面,是农村市场主体之间在某些经营服务环节上联合起来为自己服务。实行联合以后会形成新的市场主体,但农村家庭经营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农村的市场主体地位也没有完全丧失。有人把这种联合称之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不完全联合,应该说是比较贴切的。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客观上就需要这种联合。农村合作的本质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村市场主体为了谋求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在经营服务环节上实行联合。农户之间实行这样的联合是合作,众多农户与另类市场主体实行这样的联合也是合作。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则是最适宜的联合经营方式。无论是西方国家的农场主,还是我国细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都是如此。这样讲,绝不是否定农村家庭经营,恰恰相反,没有农村家庭经营就没有农业合作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说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是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基本特征是公司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这就清楚地表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是公司、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的联合,这充分体现了农业合作经济的本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升农业的经营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我们注意到这样的现实:为什么采用同样的原则,合作经济在工业领域比较难大规模发展起来,却在农业领域得到了相当普遍的发展为什么有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完全贯彻传统合作制原则,有些长期坚持合作经济原则的农村组织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公司化倾向显然,必须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才能解释上述现象。我们感到,要把合作经济传统合作原则首先理解为是一种经营机制。这种经营机制,只有适应具体产业的发展需要才能存在,否则就会被修正甚至被抛弃。在农村作经济组织中,国际公认的合作经济原则,也是我区目前农村普遍实行的合作原则:

(1)加入自愿。这条原则适应了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建立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这一根本特点。因为,只有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保持农民家庭经营,农民才会自愿加入。退出自由,也只是为了换取加入自愿。在农民家庭经营条件下,少数成员经过程序退出,一般不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造成致命伤害。

(2)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组织的成员有平等的投票权,通常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参与决策和管理,其他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则以成员同意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条原则鲜明地反映了合作经济是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实行联合这一本质。既然大家都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应当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3)资本报酬适度。这里所说的资本,不是指土地资本,也不是指农户家庭经营的全部投入,而是指农户投资兴建、并且为自己家庭经营服务的企业资本;股金获息而不分红,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最终对成员有利。

(4)盈余按惠顾额返还。这里所说的盈余,指为农户家庭经营服务的企业利润;惠顾额是指成员从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和向企业交售农产品数量。对此要作两点分析:第一,这条原则是对资本报酬适度原则的补充和弱化。比如一个由农民联合投资兴办的肉类加工厂,成员的股金只是名义上不分红,但可以按家禽交售量返还的方式得到部分加工环节的利润,变相分得了红利,实际上还是分了红。第二,这条原则有利于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竞争力,这是根本目的。比如上述所提到的肉类加工厂,有了盈余返还的规定,一方面,成员会把所生产的产品全部交售给自己的公司,从而提高了公司设备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工厂在收购家禽时,在价格以及支付方式上可以相当灵活(如协商定价、代理销售、售后付款),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比非合作经济组织的同类企业更具竞争力。显然,这最终会增加成员收入。

(5)教育与培训。合作经济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开展科技、法律、社章、社规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制定这条原则,目的是提高成员素质,提高家庭经营水平,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凝聚力。

(6)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都具有竞争性,增加这条原则正是为了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而有序的发展,是因为农业是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的联合,贯彻以上合作经济原则能够使联合起来的各市场主体成为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就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合作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有利于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的经营机制,这是因为:第一,生产力发展要求是多样的。上述合作经济原则在某些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中可能是完全适用的,在另一些农副产品领域就不一定都适用。第二,生产力发展要求是变化的。上述合作经济原则在某一农副产品的某一发展阶段上可能完全适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后可能不完全适用了。第三,文化传统对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也有一定影响。上述合作经济原则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制定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有些内容不符合,就必须加以改正,也必然会被纠正。生动丰富的生产力决不会去适应任何既定的原则,就像人的脚不会去适应过大或过小的鞋子一样。不论作何种修正,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推动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联合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探讨

农村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多种发展模式,这在加工农副产品的产业化经营中已经得到普遍证实。从发展趋势看,鲜活农副产品的产业化经营也要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看,一个成熟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有一批与农户建立紧密联系的中介服务组织作为市场的主体和骨干。如果市场上主要是农民提篮小卖,这样的市场只能算是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农户”,是鲜活农副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从本质上归类,也应列入“公司+农户”的范畴。

事实上,公司与农户的结合是所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农村合作经济,就是农户联合起来办企业为自己服务。这个企业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是农产品销售企业,也可以是农村生产资料购销企业,或者综合经营的企业。不办这样的企业,就没有农村合作;企业办不好,合作就不会巩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组成,就是企业和农户。

这里需要搞清楚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公司是合作组织成员联合投资、共同拥有并民主管理的,可以说是“农户+公司”,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农户+公司”:我区目前的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公司是农户以外的市场主体投资兴办并管理的,是“公司+农户”。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认为应做几点分析:

(1)无论是“农户+公司”,还是“公司+农户”,都是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的联合,都没有改变农业家庭经营的性质,公司都起着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作用,都体现了农村合作经济的本质。

(2)“农户+公司”中的公司,是农户投资兴办的。因而在—般情况下可以实行传统合作经济的原则,形成“共享、共担”机制。“公司+农户”中的公司,投资主体不是农户,完全采用合作经济原则是不切实际的,但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如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无偿或低偿地向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确定保护价,包销农产品等等,使公司与农户逐步形成“共享、共担”机制。“农户+公司”可以办好,“公司+农户”同样可以办好,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去办。

(3)发达国家农户经营规模大,自身素质高,有能力共同投资兴办合作企业,加工自己的产品并获取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实行“农户+公司”。我区广大农户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这条路很难普遍走通。要引导广大农户共同投资并民主管理现代化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尤其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是十分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国情出发,采取与国外相反的路数,把顺序倒过来,搞“公司+农户”,主要通过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将合作制导入到农户中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这是我区实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现实的组织选择。

(4)“公司+农户”开辟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广阔道路。随着龙头企业不断做大,所联系的农户越来越多,如果龙头企业与每一农户都签订合同,运作成本就会很大,还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一个中介服务组织,协调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正因为这个现实的需要,目前各地有众多的知名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化运作方式,已从“公司+农户”向“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有的农民和合作组织已经开始向龙头企业入股,也有的龙头企业开始向合作服务组织参股。“公司+农户”像个“母体”,正在繁衍着我区的农村合作经济。完全可以说,“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是发展和壮大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途径。

最后,有必要指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还要強调两点:第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途径而非惟一途径。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户的综合服务,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农村改革以来,我们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市场趋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鼓励农民开展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农村合作经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只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善于总结经验,细致研究政策,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一定会伴随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

                 (本文发表于《广西县域科学发展报告2010》,作者系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华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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