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西迎来又一个“换届选举年”。我区村、社区党组织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今年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讲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措施时强调:“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表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真正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才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广西是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祥地,村民委员会是广西农民的伟大创举。1980年初,新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现属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诞生。两年后,“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施行。由此,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制轨道,实现了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的巨大跨越,这被称为中国内地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
截止2007年底,广西共有16021个村(居)民委员会,其中村民委员会14372个。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八桂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并且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前,时近中秋,我区今年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也已进入尾声。此项工作进展如何?勤劳智慧、不断求索的八桂农民,在今年又有什么“当家作主”的创新之举?我们在关注,我们也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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