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3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黄 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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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大意义,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目前,多数农民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认识不够,存在误解和偏见,入社热情不高。要以各种形式宣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是重走50年代合作化的老路,更不是恢复“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同时要结合典型引路,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先行培育一部分示范合作经济组织,总结典型经验,使农民群众信服,从而积极参与。

  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内部管理

  一是明确专门的指导机构,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的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从当前来看,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这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二是根据民办、民营、民享的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内部管理,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主体平等和民主管理。三是倡导“合伙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真正融入合作组织内部来,体现合作、互利的原则放手由农民管理、运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三、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扶持,重点在于各项政策的扶持。一是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制定产业政策,用正确的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群众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落实资金政策。政府要协调信贷资金向合作组织倾斜,同时,落实财政专款,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实惠。三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壁垒,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要主动沟通协调,疏通发展瓶颈。

  (作者系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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