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张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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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农业投入,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是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农业基础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投入将从财政主导型向金融主导型转变。笔者通过对发达国家对农业金融支持的研究,认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有必要采取如下方略: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

  美国等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发展很快,这与它们拥有健全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这些国家的农业金融体系一般都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还有商业金融机构及一部分私人借贷组织等。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如政策性金融主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为农产品购销储备、农业机械化、土地改良等特定经济目标服务;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户;商业金融为工商业服务。分工协作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农业资金需求。与此相比,我国农业金融体系还不健全,造成了我国农户和农业企业融资的困难,从而不能更有效地支持农业的发展。

  二、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

  从外国的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是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如美国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金最初都由政府提供,后来才全部退还;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优惠利率存款。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发行债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借款则包括向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外国金融机构等借款。而目前我国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应当积极拓展多种渠道。

  三、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政府的支持是农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力支撑。政府不但制定了优惠的政策,如提供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还直接出资支持农业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保证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正常运行,如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金由墨西哥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免税。而我国不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而且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村资金还大量通过金融渠道流失,从而使用于农业的资金更少。资金的缺乏导致一些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无法实施。

  四、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专门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可以说没有。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以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它们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大都有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过大,成本较高,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而且,各国大多都制定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接受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予以扶持。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村、农业及农民的利益。

  (作者系自治区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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