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1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宁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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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性产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存在许多问题,资源性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所谓“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是合理地调整和改革国内煤炭、石油、电力、土地、水等重要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其最终目标就是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目前,资源产品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资源性产品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源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二是资源价格构成不合理,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环境遭到破坏。三是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不合理,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实现的。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能够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因此,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点,应放在逐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上,同时要重视资源价格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要考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承受能力。笔者认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资源供应主体的多元化,破除前端的垄断。为防止资源垄断企业借价格改革之际不断提高资源价格,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不仅要进行资源消费终端的市场化改革,还要进行破除前端垄断的改革。一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供应主体的多元化;二是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三是提升监管能力和改善监管效率。

  二、坚持稳步推进、分类进行的渐进式改革原则。目前我国资源价格进行全面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还未成熟,不宜全面铺开,急速推进。首先,全面改革可能会破坏宏观调控的成果。资源价格的放开近期会直接导致作为经济源头和基础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增加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还会引发资源开发和生产部门的投资扩张,在上游部门产生新的投资过热。而资源产品价格的上涨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将会直接推动下游产品的价格上升,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其次,资源价格上涨一方面直接增加居民在公共资源产品上的支出,另一方面通过价格传导提高其他消费品的价格,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仅直接降低国内的总需求水平,而且也会降低消费者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三,资源价格上涨还会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出口需求。

  三、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必须考虑成本公平负担问题。目前资源性产品价格不合理,是由旧的价格体制造成的,过低的资源价格刺激着产能过度扩张,造成资源错配,为诸多行业的产能过剩、银行坏账和经济粗放型膨胀埋下了祸因,整个社会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成本负担,而这个成本是存量成本,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和居民承担了。如今,资源价格改革逐步推进,由于这些价格不仅带有准福利色彩,而且价格受到政府部门管制,一般无法实现完全的价格均衡,一旦价格提高,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居民生活成本势必提高,在居民工资和福利无法跟进的情况下,居民所要承担的成本增加。因此,资源价格市场化应该具备“大资源”的理念,要让那些在过去改革中的既得利益阶层和企业集团,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全局的高度,和政府、居民一起公平承担起改革的成本,而不能让资源提价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由垄断企业和利益集团获得,成本则完全由消费者和下游行业来承担。

  四、资源价格市场化必须与其他制度改革配套进行。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改革要同时进行。由于资源产品差不多覆盖了社会的基本生活资料,其价格的变动会对公众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和贫困群体而言,价格冲击更为剧烈。因此,在进行资源价格改革的同时,应同步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或补偿机制,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会恶化。其次,资源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在一个权责明晰的产权制度下,市场化改革才会有效率。可目前我国在许多资源方面的产权是含混不清的。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资源产权混乱的矛盾一时能得到掩盖,可价格一放开,如果没有严格的产权界定跟上,矛盾立即会暴露出来。资源企业产权不清会加大交易成本,也就是说,上涨的价格中许多体现的并非资源价值,而是交易成本,况且这笔昂贵的成本大部分由居民负担。再次,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要配套进行。其一,资源初始价格的税收政策调整,这涉及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还是资源税改革。改变过去的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其二,资源附加价格的税收政策调整。这类税收政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税收”,主要是针对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进行课税,提高各种涉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其三,在财政分配制度上,应当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将部分税收让利于地方,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作者系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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