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0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张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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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伦理定位。

  政府经济行为一般是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的具体运用。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经济发展起到广泛的积极作用。

  当前,由于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政绩观评价标准经济化,忽略了对政府经济行为的伦理价值评价,使政府经济行为长期以来缺乏伦理道德的约束,在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道德情感上难以接受的行为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伦理价值定位。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伦理的善原则与经济的效率原则相结合

  善是人类生活中存在的、以实现或体现人的存在价值为指向的。伦理上的善是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评价政府经济行为的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有利于实现或展示人的存在价值的,就符合伦理上的善。伦理上的善原则评价的是政府经济行为的伦理价值合理性,而一切经济行为都必须注重经济效益,要求经济行为者具有经济眼光和经济头脑,善于生产经营和管理。因此,要对政府经济行为做出客观、公正、合理的伦理价值评价仅有伦理上的善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使伦理上的善原则同经济上的效率原则相结合。经济上的效率原则是衡量政府经济行为是否促进了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准。社会的发展包含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历史的进步。因为社会历史的进步还意味着人的活动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的价值的实现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的发展必须是经济的效率与伦理的善的统一,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评价必须从经济的效率原则与伦理的善原则的统一中进行。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所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追求经济发展、经济效益必须与追求文化、政治、道德、生态和人的发展等方面的效益的最佳配合,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以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违背了这一原则就谈不上经济。但是,在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评价时,把追求经济效益当作其行为的惟一目的,也有悖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宗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行为还必须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评价必须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中进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统一中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伦理价值评价时,主要看政府的经济行为所创造的财富,是否既使社会财富增加,又改进了社会的福利条件;看政府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否能够形成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后继性等。

  三、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去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伦理价值评价时,就是看政府经济行为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同时,是否也促进了人素质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说,政府经济行为之所以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在于它能正确处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能在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出精神财富,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自觉追求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追求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在积极谋求现实利益的同时也努力为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理想的实现创造条件。

  四、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政府经济行为是要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具体而言就是在其行为过程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特别强调环境资源的长期承载对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对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消费。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当代人或一国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协调,还涉及到与后代人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伦理价值的评价时,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的原则,从而促使政府在干预市场的经济行为过程中。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和经济的数量扩张,而是把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作为衡量发展质量、发展水平的客观标准。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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