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苏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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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减少务农人数,进而为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化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劳动力素质低,后续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公平的就业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加强和保护等。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不仅要加大转移就业前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还应解决好转移后的充分、稳定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

  一、加强技能培训,让农民工有一技之长。一是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部分扶贫资金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形成合力;二是将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继续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继续支持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强化培训质量和效果;四是适当扩大培训规模,让更多的农民接受技能培训。

  二、强化稳定就业,让农民有事可做。一是进一步强化财政补助资金与充分、稳定转移就业相挂钩的补贴机制,引导培训机构确保受授农民充分、稳定就业,积极开展定单、定向等有稳定就业渠道的培训;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三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四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监督制度,让农民劳有所得。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故意压低农民工资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足额得到其工资收入,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是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监督检查力度,以增强用工单位的责任感;三是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压低农民工的工资。

  四、着力解决工伤、医疗保险问题,让农民有病能医。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尽快建立用工单位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的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制度,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同时,对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通过强化工伤保险、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以确保农民工有病能医。

  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受教育权利,将让农民工子女有学可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教育规划,在经费、教学设施、师资等方面逐步给予保障;二是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和管理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强化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者单位:中共天峨县纳直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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