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23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赵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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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经济合作步伐的加快,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如何统筹各方利益,实现共生共赢,事关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因而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解决好资源开发利益共享问题,是当今广西构建和谐社会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是指资源开发成果使投资者和项目区普遍受益、人人共享。其含义是资源所在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应共享资

开发的成果。简言之,就是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进步,项目区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生活地位都应得到全面的提高。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的内涵,主要包括产权分成、收益分享和利益补偿三个内容。资源开发利益共享,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能够克服原有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机制中忽视资源所在地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的弊病,形成各方利益主体在资源合作开发中共生共赢的分配模式。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的稳定程度。在此,提出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的两点建议。

  1.完善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法规。纵观中外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区域发展政策的法律化,以法规保障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首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产生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如何补偿,至今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其次,应制定区域经济合作的专门法律。为了有效地推进区域合作,消除省际各种合作障碍,合作双方地方政府应制定地方性区域经济合作的专门法律,为区域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再次,确认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协定或行政协定的法律效力,使双边或多边的区域经济合作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2.运用财政手段实现区域资源、生态补偿。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所形成的产业分工,往往会导致出现资源输出地和资源受益地的利益鸿沟,影响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协调、平衡发展。为此,应通过国家引导和区域互利互惠原则,实施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使国民经济活动的空间均衡,缩小区域合作中的差距。区域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由资源受益地向资源输出地提供一定的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如水资源、电力资源、矿产资源等受益地向资源输出实行财政性的转移支付。当前,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法、水利用资源法等法律,与合作方就资源输出与输入的补偿问题进行研究。近期,在实施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上,可有以下几种选择:一是直接的财政横向转移支付;二是对资源受益地区征收水电资源税,用于补偿资源所在地移民安置费用;三是对江河下游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生态建设税,专款用于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四是接纳和安置项目移民。远期,制定生态建设税法和实施横向转移支付政策。在补偿方式上,近期应采取直接补偿的办法为主。远期,则转向间接补偿,即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科技教育、完善市场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等途径间接支持项目区居民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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