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1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莫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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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行各业都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1.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危害国家的严重刑事犯罪,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通过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注意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和社区矫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2.加强民商事调解,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指导原则,不断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机制,尽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把调解手段贯穿于民事诉讼各审判环节的同时,重点推行立案先行调解制度,以提高调解的效率。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关系,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积极推进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更多更好地适用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和定纷止争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

  3.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干群和谐。要将行政协调机制引入行政审判,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官改民不告”,或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和谐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促成和解,减少执行对抗。一方面,要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依靠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执行威慑机制;继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具体情况,积极营造执行和解气氛,充分利用执行各阶段宣传法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减少对抗,化解矛盾,增进和谐。

  5.做到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诉讼指导,正确行使释明权,使诉讼能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得到有效救济,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拓展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救济;继续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畅通信访渠道,继续推行院长、庭长接访制度和主审法官首访负责制度,使当事人的信访申诉问题在法律渠道内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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