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 来源:广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杨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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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和通常表述,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发生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其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对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刑法中不能规定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

  二、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的主要体现,是社会从一元社会到二元社会发展相对应刑法也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发展的结果,其本身就是市民社会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也可以说罪刑法定是市民刑法的标志。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是在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问世的。在先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未分化,两者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反之亦然。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刑法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己任,人权保障机能则完全被忽视。其表现就是无视人权,罪刑擅断。到了古罗马时代,产生了罪刑法定思想的萌芽,罗马法即有"适有刑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且形成了所谓"无法律则无刑罚"的格言。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化,形成二元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的本质具有二重性,这就是市民与公民的对立。这不仅强调了人的公民的义务,而且也保障了市民的个人权利。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人治现象,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罪刑法定的主张。在此基础上,在西方的近代刑法史上,刑法就发生了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划时代转变。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占统治阶级地位的资产阶级把其罪刑法定的先进思想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年法国制定的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欧美诸国几乎都沿用了这一规定,日本在1880年刑法中,亦有"无论何种行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条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刑法定主义逐渐扩展为国际法性质的规范,成为一项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原则。1948年10月,联合国大会第五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二项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54年4月的《国际人权公约》草案第15条第1项,又重复了这一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在这几个世纪中,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要反映在立法上,使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去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进行的两种类型的罪刑法定在内容上的差别,反映了刑法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多变的发展趋势。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惟一根据。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典和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惟一渊源。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惟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存在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才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作出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从当今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一度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实质精神的重大修改,实际上意味着对法治的破坏,这种破坏无疑是历史的倒退。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

  清朝末年,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先进的思想传入中国。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随后又在宣统2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此后旧中国历届政府(包括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都沿用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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