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罚金刑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刑罚,在适用罚金刑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旨在找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罚金执行难 原因 对策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罚金刑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据笔者所在的法院统计表明,自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全院6年来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338件356人。其中单处罚金49件57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率100%。但并处罚金的执行率仅为19.39%。这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多,执行难。正确适用罚金刑,无疑对打击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与立法相悖的情况。本文拟从分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入手,提出罚金刑执行的一些设想。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
1、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有限或不愿缴纳,而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不够,导致罚金执行率低。调查中罚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涉毒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多是三年以上,这类案件往往判处了被告人较重刑期外还并处了罚金。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出了钱还要照判刑,产生抵触心理,他们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而法院往往运用法律赋予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力。调查中发现很多应当判处被告人罚金的案件,却无一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扣押和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情况。另外,被告人普遍经济状况不好,“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在这类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笔者所在法院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被以涉嫌抢劫提起公诉,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忽略了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了解,按平时的一惯做法,就定了罚金3000元。过后一查,被告人是个身无分文,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的单身汉,要想实现罚金刑的执行,确实很难。
2、被执行人大多在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后外去打工,罚金刑的执行客观上有一定难度。目前罚金刑大都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判决执行前执行的,一些犯罪人的家属认为“罚”了就可能轻判或不判,于是想方设法筹钱代垫。而判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外去谋生,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不了解,存在着执行困难或根本无法执行的局面。
3、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这些措施并不能满足法院对罚金执行的需要,人民法院面对罚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
4、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虽明确规定了罚金的缴纳期限,但因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不管其有无执行能力,都很少主动缴纳罚金。从执行启动的程序来看,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都有申请执行人,而判处罚金的案件,罚金执行的启动却无人提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对罚金执行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执行不当,或者罚没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予以通知纠正”。人民检察院虽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监督的“空档”。在法院内部亦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罚金执行监督机制,出现了罚金刑是否执行无人问津的现象。2004年笔者所在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是累犯,但上次被判处的罚金刑还没有执行,他就被再次送上了被告席。在问及前次犯罪被判处罚金为何不交时,他说还没有人向其要求缴纳罚金。这充分说明,罚金刑执行工作多么不尽人意。
5、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执行中问题不断,执行率低。我国刑法与刑诉法中与罚金刑执行相关的条文屈指可数,且刑法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配套规定和措施。如罚金刑执行机构,罚金执行的提起,罚金执行的费用等等,现行法律在这些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有的法院就是直接由刑庭执行,有的则是由执行庭(局)执行。而由刑庭执行,首先是程序难以做到合法,因为刑庭为了能及时完成罚金刑执行的任务,往往会出现“未判先执”的现象。其次,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局)执行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不包括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内部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操作不便,必然有碍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关于罚金执行的费用,民事、行政执行采取收费制,先由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一定期限内预交,待向被执行人收取后退还申请人。而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是否收费,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罚金刑时必然要考虑执行过程中的经费负担,这又从客观上导致了执行难,执行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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