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新农村建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一场“收地拆房运动”。这使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一些人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又一次呼吁土地私有;而另一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名义下进一步弱化农民地权。
其实,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官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
以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为理由反对地权归农,无疑是一种颠倒权利义务的怪论,它把“国家责任不能推给个人”颠倒为“国家可以剥夺个人权利”,实在是很荒谬的。提出土地是“最后保障”,对农民非常重要,并以此作为土地不能归农民的理由,更是不可理喻的。如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就更不能由着官员随意处置—农民当然比官员更懂得珍惜它。
当然,尽管珍惜,有时农民也会陷入困境而不得不卖地。但这只能说明仅有地权农民还不可能得到确实的基本保障,而不能说明没有地权或把地权交给官府,他们反而就有了这种保障。如果有了社会保障,农民怎么会至于卖地救命、卖地读书?难道逼农民守着土地去死、去当文盲,就是所谓“虽无社会保障,但有土地保障”吗?权利义务的颠倒,可以如斯而极?
还有第三种可能,即是那些不靠种地糊口的农民以土地换资金(包括抵押与买卖)。其实,在今天,农民“理性卖地”作为一种机会选择,可以肯定,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随着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改善,这一比例总的趋势是上升的。这种性质的土地交易属于一般要素市场,更没有理由搞垄断。
总之,在逻辑上可能的一切情况下,地权归农都比地权归官更有利于农民,或者说更无害于农民。当然,说地权归农有利于农民,并不意味着地权归农有利于一切人。实际上,指责地权归农的惟一有事实根据的理由,就是地权归农可能是太有利于农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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