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现在,制造业工人中大约60%是农民工,煤炭等行业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工人80%—90%是农民工,建筑工地上80%左右是农民工。这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多年来,农民工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我国城市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农民工也促进了农村发展,对于沟通城乡关系、调整城乡社会结构、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带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农民工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农民工以农民身份干着城市工人的活,但因为是农业户口,干同样的工作却得不到与城里人一样的报酬,而且很难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在一个企业里实行两种不同待遇的用工制度,使劳动力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不能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配置,造成了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民工的工资低,购买力就低,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并没有带来农村市场的繁荣和内需的扩大。为了降低成本,有的企业不对上岗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由于就业期短、工作不稳定,农民工也没有学习新技术的动力,这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技工荒”的重要原因。缺乏技术和技能的农民工给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带来很大隐患。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就业能力弱,大多数只能在低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徘徊。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奔波于城乡之间,过着候鸟式的两栖生活。他们工作不固定,居住无定所,有的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生产生活都有很多困难,加之缺乏相应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机制,自然会产生种种社会问题。此外,据我们近几年的调查,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实行“换员增效”,用农民工替换正式工。一个农民工替换一个正式工,企业一年可以增加5000元—8000元的效益。而留下来的正式工人,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也没有因此而提高。从长远看,现行的农民工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诸多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利于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改善,阻碍现代化进程。所以,农民工问题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
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积极行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农民工问题仍然不容乐观,不少问题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表面上看,解决农民工问题,就是解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在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公平待遇等问题,而实质上是解决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问题,建设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从体制和机制入手。
改革户籍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搞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问题都由此产生。要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涉及人口流动、迁徙等的全局性问题,其改革应由国家审时度势作出决策,在全国实行,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这个问题迟早都要解决,早解决比晚解决好。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也就消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农民和非农民的身份区别,也就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体制条件。户籍制度不改,农民工就永远不能转为正式工人,不能成为城市居民,农民工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录用农民工以后,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还在实行对两种户口的工人采用两种办法的制度,不能做到农民工和城镇户口工人一视同仁。这种做法,从近期看,对用人单位有利;但从长远看,既不合理,又会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所以,这种劳动人事制度应当及时改革。
加强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亿万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用工单位、用工城市有关部门和城市居民的利益,难度很大。所以,这项工作要靠党和政府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来推进。为了保证有关改革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应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规划,出台若干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同时,可选择若干个城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实施。
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体制性障碍消除之前,落实现有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并进行目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切实把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积极探索维护农民工权益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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