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23日 来源:防城港日报 作者:刘全跃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引导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相关文件精神。二是要做好动态报道。东兴市广播电视中心可以开辟诸如“建设新边疆,发展新农村,树国门新形象”等专栏,同时结合实际,设立宣传专栏、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多形式报道群众热烈反映和各地新农村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加强典型宣传。要大力宣传全国劳模、楠木山村支书黄森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用身边人身边事感染群众。

    (二)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素质的核心是教育,全面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体系,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培训。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准备。就我市来说,要重点加强海产品加工技术、服装加工、电子技术等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二是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尤其是对虾养殖、优质水果种植等实用技术,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技术依托。三是农民的学历培训和新一代农民培养。对农民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知识、民主法制意识。

    (三)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要重点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要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来自农业本身的收入;要引导农民正确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变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如建房是农民最关心、最基本、也是最大的一笔投资,大多需要多年积攒,限制了他们在其他方面投资的可能性,而农民在偏僻的自然村庄建设的房屋只有居住功能,长期使用只能贬值不能升值,活钱变成了死钱,有限的资金不能生成资本。因此要改变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重要的是对其居住环境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农民到城区镇区买房建房,附属设施齐全,既可以居住又可以经商,还能升值,固定房产投资变成了资本。不能到城镇买房建房的,要引导农民建设中心村,变传统的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合理安排供水、供电、交通、医院、学校和购物,既降低建设成本,又可以大量地节约耕地,使农民的生活方式城市化,享受现代文明成果,从而自觉改变传统的不文明、不方便的生活习惯,使他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质的变化。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多年来,农民养老靠子女,看病靠储蓄,因此形成了农村“多子多福”、“存钱防大病”的观念,影响了他们的投资趋向和消费方式,降低了生活质量。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增加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和社会共同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大病救助制度等,结束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局面,让中国农民这一最大的国民主体享受正常的国民待遇,增强政府的亲和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

    (四)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农民正以新的形象展现在人们面前,正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农村民主政治的主人、农村文化繁荣的主角、农村社会进步的主力,他们要求自由、平等、公正的愿望强烈,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强化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其次,在各类项目的建设安排上尊重农民意愿。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农民最有发言权,理应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民想不通时多宣传,在农民不同意时不强制,在农民看不清时先示范,在农民积极性高涨时多扶持,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五)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的自主管理。

    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投身到市场竞争、公共事业建设、社会稳定、综合整治中来,才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

    当前要着重做好的三件事:一是民主选举,农民要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带头人,要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政府要依法规范选举活动,打击各种非法选举行为;二是民主议事,村委会的重大决策要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多数村民的意愿,村民思想统一了,才能尽力维护村委会的决策,各项事业才能顺利开展;三是“村务公开”,把村民事务放在阳光下,接受村民的监督。让农民在村务管理中充分享有受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村务大事村民知情,村务决策村民讨论,村务管理村民参与,村务工作村民监督的良好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发展起来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组织,它在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农村中重要的组织资源。当前要对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加以正确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作为政策支农的载体给予扶持,让这项组织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充分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保证每年新增财力和支出向农村倾斜,对各类涉农支农资金项目统筹安排,集约投放,在改革允许的范围内,把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田水利、公路交通等项目资金相对集中捆绑使用,整合力量,支援新农村建设。若条件成熟,将建立“新农村建设项目基金”,与上级政策性资金配套,对按照规划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实行以奖代补的专项扶持。在建设新农村的具体规划运作中,对于农户自主参与,农民直接受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政府的资金引导、示范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吸引农民投入自有资金参与建设,对于村内道路、村内排水沟渠、公共厕所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以补助建设物资为主,或者实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调动农民建设的积极性,正如我市松柏村的基础建设,就是通过政府补助水泥等建设物资为主,发动农民投工投劳一步步建起来的.

                          责任编辑:木偶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admin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