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03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网站 作者:杜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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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应注意的几项金融支农政策措施

  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应是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功能和机构布局合理、既竞争又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

  1、农信社的改革应注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并重和多元化。

  从目前情况看,信用社改革模式仍过于单一,垄断经营局面没有改变,绝大多数农信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实质性变化不大。例如,信用社主任仍由上级任命,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仍多为摆设,治理结构、激励、监督、退市等微观机制触动不大。中西部地区农信社问题更显突出,很多信用社处于“难救活,撤不了”的局面。应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划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一个基层农信社可以包管几个乡,也可以让联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包含几个县。允许赢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联社之外,或自主选择加入哪个联社。允许一个县有两个县联社,允许有的县联社/商业或合作银行不加入省联社,等等

  2、有效协调对农信社的监管。

  现在,对农信社的监管职能变成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系统)、中央银行(人民银行系统)和省农信社系统三家共管的局面。实际上,无论何种监管模式都有利弊得失。现在实行多家监督管理尤其需要协调和效率,应注意及时通报、共享信息和能有效处置问题。还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农信社的关系问题。

  3、激励和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目前在大陆农村金融领域,应该说竞争局面基本没有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不高。当前,立即就可以做的事,是使不吸收社会存款、只从事微小贷款业务的非政府或半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化和规范化。应积极开展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政府政策还应鼓励设立真正村级小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这类组织成本低、效率高、便利农户,只要政府支持和引导而不干预,基本无金融和社会风险。应尽快启动民营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增加对“三农”金融需求的供给,并形成对农信社改革和竞争的压力。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实行的社区再投资法等做法,调动各相关金融机构增加支农资金的投入。并且,允许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以完成分配给自己而自己又不愿或不能完成的配额。

  4、明确支农方向,加快农行和农发行改革。

  农业银行目前的城市化导向和业务转移不应成为其忽视农村市场的借口,然而其商业化银行的定位是正确的。农行应完全按照市场化、商业化方式运作,自主地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而且应规定,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贷款要有一定比例。

  农发行的金融服务领域应切实承担起政策性融资的职能。应重点服务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开发和推广,粮棉重点农产品、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业开发,以及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需求的支持。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在不少领域和金融产品上,包括针对农户和微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可实行批发金融业务。

  5、鼓励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应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总的经营原则应是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目前值得探讨和尝试的农业保险模式有:一是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五是继续引进象法国安盟保险那样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等。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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