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9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李平 徐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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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年多的酝酿、调研、起草、修改,今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审议批准通过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月1日将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服务和管理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记者从10月17日召开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的内容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定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范管理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等,不仅从法律的定位上明确了该开发区的主体地位、职责权限,还对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进行了统一的法律规范。该《条例》涉及改善投资环境的内容14条,占总内容的42%,特别注重和坚持“重服务轻管理”的理念。《条例》对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28条规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条例》还规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鼓励原则,即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鼓励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电、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并对这些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留学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对相关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鼓励跨国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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