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0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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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南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颁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鼓励原则,即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鼓励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电、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并对这些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留学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对相关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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