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地税局下发《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区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取得不同营业税税目的营业收入,应合并计算其营业收入总额。
另外,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纳税人在不同时点多次申报同一所属期营业税或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或纳税人在同一市不同城区申报的,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非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取得临时性应税收入并按次代开发票的,适用按次征税办法,每次营业额500元以上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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