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南宁市政府正式下发并施行《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使用人的违规行为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存在房屋出售、出租、出借等违规行为,该《通知》规定,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全额补缴差价。对于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群众呼声最高的另一个问题是,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有人开着高档轿车,或家里装修豪华等行为。《通知》对此规定,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否则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同时,该《通知》也给予开发商、中介机构和物业公司相应的约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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