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部门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购买商铺申请减免税工作。
从2013年5月起,返乡农民工购买商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
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纳税人申请困难类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纳税人申请减免本年度税款的,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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