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 来源:南宁日报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廖章宝受审。(李宝摄)

  南宁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李宝)12月18日,邕宁区法院公开宣判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原所长廖章宝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对被告人廖章宝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章宝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平等人在西乡塘区苏卢村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收取李平给予的“管理费”人民币9万元,并在多次收取好处费后,对明秀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予以释放。廖章宝担任明秀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李平等人在明秀派出所管辖范围的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长期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费后,故意放松打击,纵容以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在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职务之便,在调解处理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大塘九队集体用地祥和盛城房地产项目纠纷中,帮助广西巨顺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3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廖章宝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明知李平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故意纵容该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廖章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廖章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莫晓遥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