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侠 欧乾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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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在南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0条具体措施,改进行政执法,从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0条措施为民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区不断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先后对13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区统一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在南宁、柳州等7市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使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

  据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更加迫切。《意见》制定10条措施保障经济增长,从而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这10条措施分别是:一是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五是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六是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七是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八是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九是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十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防止把执法简单变“执罚”

  执法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意见》确立了当前形势下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要求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的尽量少罚,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面对多种适合达到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手段。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对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账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

  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执行

  各类事业性收费一向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意见》强调,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自治区政府要求,要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各市、县(区)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进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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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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