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21日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朱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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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社会经济整体上蓬勃发展形式下,城乡差距却在进一步扩大。致使我国乡村发展缓慢的因素很多,其中市级管理体制性因素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且难以消除。

  市级管理体制的规模之大及功能之延伸,已广泛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让数以近十亿计的乡村群众主要依托自身生活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不得不触及市级管理体制问题。对此,仅以几个简单存在的事实列举市级管理体制之弊。

  市级管理体制具有法律认可的不充分性。据《宪法》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可见一般情况下市和县是并列关系,市是县的一种不同的称谓;另一种情况是较大的市可以分为区、县,即现在的市管县形式,这应是“较大的市”的一种特殊管理形式,而实际执行中把特殊情况普遍化。

  市级管理体制的普遍化是管理的倒退。在解放初期,由于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更由于当时行政管理赖以实施的物质资料贫乏和落后,因而实行了由省级人民政府派驻设立地区行政公署,但地区行政公署并不是一级政府管理体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缓和,管理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却不断将原来派驻性管理加强为一级政府管理体制,背离了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

  市级管理体制是对行政资源和公共财政的极大浪费。越来越庞大的市级管理机构与其普遍对下只管理区区几个县、区的实际情况形成强烈的管理“倒金字塔”,其耗费的行政资源和公共财政如能直接投入县、乡建设,将对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市级管理体制的存在制约了县级职能的发挥。庞大的市级管理机构的存在和生存发展,必然需要掌握大量的行政管理权利,而实践证明这些权利主要靠收缩县级管理权限得来,致使处在统筹城乡发展关键环节的县级职能被肢解,处境十分困难。

  市级管理体制的存在不利于国家实行相对集中的统一管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中央对地方即实行相对集中的统一管理。市级管理体制的出现,不但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层级,而且严重打破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管理平衡。

  市级管理体制难以承载中国的城镇化。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不断提高中国的城镇化发展速度和城镇化水平,必须充分发展县乡小城镇。但由于市级管理机构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将本市辖区范围内大量人流、财流、物流、文化资讯等集中于市所在地,严重削弱了县级甚至乡级城镇发展资源,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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