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大力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有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做好这方面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经营者价格法制意识不强,导致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假标价。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填写不实,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采用虚假标示的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二是虚高标价。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商品成本价格真实信息不了解的弱点,商品标价成倍高于进价成本。三是模糊标价。价格标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故意模棱两可;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条件时,在价格上故意留下含糊空间,设置圈套,误导他人与其交易。四是不履行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五是捏造虚假价格信息。以“全市最低价”、“跳楼价”、“血本价”、“门面转手价”、“清仓价”等手段来诱骗消费者。六是质价不符,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这些不良价格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原则,也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价格诚信体系,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一、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努力提高全社会价格普法水平。一是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实施周年纪念日和各类相关的活动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并及时解释群众的疑问,让广大消费者能更好地了解《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健康消费意识,提高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二是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物价员制度、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等,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价格诚信意识,促进经营者的价格诚信建设有效开展。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经常性地开展“打击价格欺诈,推进价格诚信”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在当地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经营单位代表在“倡导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倡议书上签字承诺价格诚信,让价格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四是密切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律知识和价格工作活动情况,增加价格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则以表扬诚信单位和公开曝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来促进“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共识的形成。 二、评选“价格诚信单位”,让“价格诚信”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价格诚信事关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就是要让经营者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经济主体的诚信声誉,实质上是自身凝结出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良好的价格诚信可以赢得消费者的认同,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空间和发展环境,创造出持久的价值。2006年广西14个市共有500多家经营企业申报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被评为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有151家单位,被评为自治区级“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有58家单位,涉及商业、餐饮、宾馆、旅游、医疗、物业、电业、教育、通信、公交等行业和部门,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通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比活动,经营者积极争创“价格诚信单位”的良好风气已在我区开始形成,事实已说明这项工作是很有成效的。积极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引导价格诚信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把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发展为一种自觉行为,将会有力推动全社会的价格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处罚价格欺诈行为,养成诚信风气。近年来,在经济生活中屡屡发生一些经营者趁机串通、哄抬物价、搭车收费、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对这些价格失信的行为,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重点对商业、通信、医药、石油、饮食、装修、美容美发、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等行业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通过这样的专项活动,有效地约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价格诚信风气形成。同时,建立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劝勉、惩罚以及曝光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制度、诚信评估制度、诚信风险预警系统,形成价格诚信信息资源库,把经常出现价格违法行为或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列入特殊档案,进行重点监管。建立规范的社会价格诚信体系,以制度约束价格失信行为,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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