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失地农民日趋增多,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失地农民的产生,其实就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也是现代化的趋势。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制度、政策缺陷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与日益严重的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讲是由农地征用及补偿等制度、政策上的缺陷造成的。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与现阶段市场经济休制不相适应,这是导致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范围过宽,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性难以体现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实际上扩大了征地范围,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导致征地实践中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的现象。一些基层政府或是无批文乱征地,或是先征后批,而一些村级组织则无视村民意见强行征地。尤其是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则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失地农民维权艰难 问题的关键是失地农民的主体性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真正主体,我国法律末能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在实践中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缺位,权能不清,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征地中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行使权利。村民在征地实践中缺少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最终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失地农民反应强烈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按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补偿测算方法不尽科学。第一,这种测算方式是基于传统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它忽略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增值预期。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用于商业用途的增值部分。第三,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混乱,有的地方随意截留、挪用、拖欠土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现行土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失地农民安置办法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之计 就当前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主要是选择以货币安置为主要形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补偿安置虽说因为操作简单,眼前利益显突和失地农民宜于采纳和接受。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从当前来说,主要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农地征用规范化 一是明确界定农地征用的目的性和征地权限。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减少和禁止在征地实践中出现的征地权益乱用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范围,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末报先批、边报边批以及在地类和权属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二是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地对失地农民给以补偿和安置。三是要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通过积极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听证制度,确保村民在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明确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后期收益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同等的权利。要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完善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制度,扩大农民个体的土地处置权利,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土地的部分增值收益,赋予农民一个长期稳定的、有法可依的长期收益权。
建立失地补偿市场机制,确保失地农民经济补偿有依据 征地补偿要在进一步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加以确定。在征地补偿标准的计量问题上,既要考虑被征土地的产值、青苗和附着物等因素,更要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土地潜在价值等综合因素。尤其是作为工业用地及其它商业用途的征地,在核算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定要将被征土地在以后利用中的增值因素考虑其中。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力求做到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 要用补偿主要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之计。第一,从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个人征地安置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当中,按不同比例抽取一定资金,为失地农民设立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保证基金。第二,积极探索在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中,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对有长期回报的征地项目,实行股分制经营。它既可以减轻政府及投资主体的资金压力,又能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第三,有条件的地区,在逐步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合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的情况下,积极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低保”范畴。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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