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9日 来源:凌云县委宣传部 作者:黄元荣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本网讯 近年来,凌云县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的进展,游客逐年增多,但一些游客反映:在观赏凌云县夜景时,看到有人在河里非法捕鱼,影响了感观,觉得凌云虽然美,遗憾的是作为珠江源头,河里却看不到鱼。这给凌云县“山清水秀”的形象打了折扣。结合县委提出的“五年一争当”,为了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县域内的河流、水源进行走访调查,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台账、卷宗等方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毒、炸鱼和河道污染问题,提出了“河道专项整治”的检察建议,得到县委的批示肯定,凌云县河道生态保护工作迅速行动起来,县委办召集法院、检察、公安、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专题研究河道专项整治事宜,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了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细化了责任任务,签订了责任状。宣传车巡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河道生态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在全县每条河旁竖立禁渔期时间、禁止毒、电、炸渔和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永久性标语;整合公安、生态、渔政、水务、环保等资源,实行集中力量巡回检查与突击执法相结合,增强了执法有效性;在每条河道上选设一名护河员,组织发动村民组成河道巡逻队,加大辖区内河道的巡逻力度。

  6、7月份以来,执法部门针对县境范围内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加大了宣传、巡逻和打击力度,对抓获的非法捕鱼者,予以罚款、警告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全县网络媒体进行披露等,目前非法捕鱼行为已经大大减少,凌云县河道生态环境整治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小贴士:

  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危害非常大,不仅容易使鱼虾绝灭,而且将他人或自己电死、电伤的事故屡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下图为巡逻民警叫停违法捕鱼行为,将正在电鱼的男子抓现行,将移送渔政部门依法处理。

微信图片_20170717170155

  下图为没收的捕鱼工具

微信图片_20170717170203

  下图为巡逻队带回的夜间非法捕鱼者

微信图片_20170717170110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李晓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