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13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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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把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7月12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部署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自治区副主席孙瑜出席会议并讲话。

  孙瑜指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决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对农村低保问题高度重视,年初自治区政府就把建立我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的内容之一,多方筹集资金,在全区全面铺开。目前已在全区10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达120万人。但与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区还有一些应保对象没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偏低。因此,结合广西实际,我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今年的工作任务是,在全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确保在10月1日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

  农村低保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孙瑜要求,各地在实施这项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三项原则: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我区农村低保工作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实施方案由市、县自主制定,保障资金实行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的分级负担机制。各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县级财政薄弱、贫困人口多、低保任务重,市级财政要发挥更大作用,不能把资金缺口留给基层。二是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各地在设计制订方案时,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遵循国家确定的工作原则和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当地具体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不能搞“一刀切”。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办法,把那些群众公认的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到保障范围。三是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农村低保要重点针对没有劳动力或者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常年生活贫困家庭,是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除传统的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外,其它救助政策措施都要保持不变。

  孙瑜强调,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着力抓好四个环节:一是科学制订低保标准,低保标准要由县或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严格的程序制订,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个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享受到的低保补助不能低于15元;二是合理确定对象范围,我区农村纳入低保救助人数在160万人左右,各地要按照救穷中之穷的原则,将因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三是着力规范低保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实行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坚持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权明确,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四是从严监管低保资金,各地要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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