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8 09:01:53 南国早报

  《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施行,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为出境打工风险“兜底”

  企业须缴300万元备用

  南宁讯 (记者刘冬莲)出国打工收入不菲,但纠纷也不少。4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年起实施,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需缴存不低于300万元的风险处置备用金,出现纠纷时可用于支付劳工应得报酬、赔偿损失等。工人出国前,还得先学点外语,并培训学习工作地的语言、风俗知识。

  备用金需保持“常满”状态

  《办法》是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的。自治区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300万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或以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情况产生了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时,这部分备用金就能发挥作用了。

  备用金还得保持“常满”的状态。据《办法》规定,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该负责人说,以前这一备用金最低标准为100万元,后国家出台新政提高到300万元,《办法》遵循了国家的标准。国际劳务市场情况错综复杂,提高劳务备用金标准,是基于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考虑。

  境外企业不能直接在广西招工

  《办法》规定,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能直接在广西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国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需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还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说,一些劳务企业自己没有经营资质,却想打擦边球承揽业务,或打着有资质的企业的旗号,对外发布境外务工信息并组织工人出国务工,或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发布境外务工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有资质的企业可委托劳务企业协助招工,如发布务工信息,但委托行为需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这一条款有利于规范对外劳务市场,保护外派劳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办法》对工人出境前的工作、生活等细节,也作了规定。例如,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需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这些培训的项目,包括工人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

  赴境外务工应找有资质公司

  自治区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说,早在2012年我国就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近几年我区赴境外务工的人越来越多,2014年底,我区对外劳务合作在外人数3740人,其中工程项下3527人,劳务项下213人。

  该负责人说,我区劳务派出国覆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等20多个国家,重点国家集中非洲地区的安哥拉和阿尔及利亚,以及亚洲地区的泰国和越南。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保障在外劳工的合法利益,我区制定并施行《办法》,对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细化和强调,并于201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该负责人说,境外务工在语言、法律、宗教、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国内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区有3家企业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广西万泰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明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此外,还有1家公司正在补缴劳务备用金,1家企业正在申请资质。工人有意赴境外务工的,建议寻找有合法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机构办理,以尽可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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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编辑:spring  作者: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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