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郭信志代理象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22日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象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象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信志代理象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编辑:西西 作者:
象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郭信志代理象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22日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象州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象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信志代理象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